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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对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征求意见

政府采购信息网 孙强 2024-05-22 09:44:55

四川省商务厅近日就《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为2024年05月20日至2024年05月24日。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为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视国家以旧换新政策要求和补贴实施效果另行确定。期间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给予补贴。

《方案》明确了补贴标准,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按购买单台(套)新家电含税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台(套)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人限购3台(套),对个人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以下为《方案》原文——

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商务厅等14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商消费〔2024〕3号)要求,推动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进一步释放本省绿色智能家电消费潜力、激发消费活力,我省决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施时间

我省推广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期限暂定为2024年6月20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后续视国家以旧换新政策要求和补贴实施效果另行确定。

二、支持内容

对个人消费者在省内交售旧家电并购买新家电给予补贴。

三、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个人消费者(指常住人口)在我省实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期间,到参与以旧换新的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将旧家电交售到回收企业,可以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交售旧家电与购买新家电的购买人必须一致。

(二)以旧换新财政补贴按购买单台(套)新家电含税实际成交价格的10%给予补贴,单台(套)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人限购3台(套),对个人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元。

(三)旧家电是指2016年6月1日前生产的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干衣机)、空调、热水器等五类电器;新家电是指新购买的电视机、电冰箱(冰柜)、洗衣机(干衣机)、空调、投影仪、集成灶、热水器等七类绿色智能电器,有中国能效(水效)等级标识的家电需符合2级及以上标准。消费者交售旧家电购买新家电不受旧家电品类对应限制,但交售旧家电和购买新家电数量需一一对应。

四、操作流程

(一)商务厅牵头开发建立四川省家电以旧换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家电以旧换新平台”),用于对旧家电回收、新家电销售、消费者补贴申领、补贴审核、补贴资金兑付等信息进行全流程管理。

(二)消费者到参与以旧换新的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销售企业按扣除价格优惠后的售价开具发票,消费者登录家电以旧换新平台录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消费者姓名、身份证、电话号码,新家电产品品牌、型号、价格、购买发票、安装地址等。

(三)消费者向符合条件的回收企业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登录家电以旧换新平台录入旧家电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产品品牌、型号、以旧换新凭证、消费者姓名、住址、旧家电照片等。交售的旧家电须保持主要部件的完整性,其中:电视机须含外壳、显像部件、线路板等主要部件;空调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冰箱须含机壳、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等主要部件;洗衣机须含机壳、内胆或滚筒、电动机等主要部件;热水器需含机壳、内胆等主要部件。

(四)回收企业收购的旧家电一律送至我省具备资格的废旧家电拆解企业进行拆解处理,并取得拆解有效凭证。

(五)消费者完成家电以旧换新流程后,应于2025年1月31日前,登录家电以旧换新平台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并提供接收补贴的个人银行账号,原则上提供个人社会保障卡号。

五、参与企业

(一)参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的销售企业由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择优确定,每个市(州)确定销售企业不少于3家。按照企业自愿申报原则,收集符合条件的家电回收企业名单。市(州)商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销售和回收企业名单和联系方式,并将名单于6月15日前报商务厅和财政厅备案。

(二)为方便购买人交售旧家电,旧家电回收采取多元化回收方式。销售回收一体化企业、销售回收拆解一体化企业、回收拆解一体化企业、专业回收+专业拆解联合体企业等均可参与以旧换新,且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有布局合理、覆盖面广的回收网点,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平台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存储场地和足够的运输保障能力;

4.有经过培训、具备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回收人员,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近三年内经营资信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专业家电连锁销售企业、综合性大型零售企业、家电生产企业(销售机构)等均可参与以旧换新,且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经营实力较强,有良好的经营管理经验;

2.销售企业网点辐射到市(州)的县(市、区)或具备配送到县(市、区)的条件;

3.具有较强的仓储及配送能力,保证货源充足、供应及时;

4.具备完善的家电送货、安装、调试、维修售后服务体系;

5.企业的销售网点具有通过家电以旧换新平台记录、查验以旧换新有关信息的能力;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六、审核及兑付

(一)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职能职责对消费者申报补贴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上报市(州)商务部门。主要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通知申请人补正完善有关材料信息。

(二)各市(州)商务部门汇总审核各县(市、区)上报的补贴材料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补贴建议,并向市(州)财政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县(市、区)财政局,由相关县(市、区)财政局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补贴申请采取分批审核方式,原则上每月审核一次。

七、补贴资金管理

(一)家电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和市(州)财政按照35%:65%比例共担(三州地区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按照40%:60%比例共担)。市(州)负担的部分由市(州)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财政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地家电及音响器材类限上企业零售额等因素预拨70%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各地启动相关工作,待政策实施完毕后统一清算。

(二)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省级与市(州)进行清算。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厅、财政厅,商务厅对各市(州)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市(州)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厅,财政厅按程序下达清算资金。

八、监督管理

(一)商务厅和财政厅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商务厅备案后,组织开展家电以旧换新具体工作。

(二)商务厅会同财政厅适时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督促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三)各市(州)设立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举报和投诉。接到对辖区内销售、回收企业的举报投诉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并予以处理;要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及时处理违规信息及举报投诉。

(四)有关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各市(州)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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